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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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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仕华)

财智金生 发表于 2024-3-23 00:00:00 浏览:  7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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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仕华)
本人作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独立、谨慎、有效地行使权力,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杨仕华:196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中国水稻研究所研究员。1985年7月至今在中国水稻研究所从事水稻遗传育种、品种区域试验与评价研究等工作,曾主持农业部重点项目、国家水稻品种区域试验及其他相关研究项目20余项,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3项,制定农业行业标准2个,主编专著
17部,发表论文60余篇。2019年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2023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
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姓名实际出席委托出席实际出席报告期内缺席次数报告期内次数次数次数会议次数会议次数杨仕华770044
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王玉林先生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同意补选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作为新任委员,本人与内审部门以及其他委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并对之前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了审阅,及时反馈本人建议。
2、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2023年,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1次,审议公司关于收购
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股权的事项。作为委员,本人出席会议,认真审阅标的公司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后认为,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推动公司玉米种子业务持续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规划。本人同意本次收购并建议在收购完成后,加强对标的公司的管理以及资源整合,发挥产业协同效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财务、业务、法律风险,优化和提升子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2023年10月25日,公司重新制定了《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随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机制的建立,本人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沟通交流及现场工作情况
1、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如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现场沟通会,年审会计师介绍了2022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审计督查部汇报了2022年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内审部门就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期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2022年年报业绩说明会,详细解答投资者提问,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
3、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利用召开相关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科研生产经营状况、集团公
司管理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并根据所掌握的公司发展动态和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信息积极提供建议。此外,本人还关注公司的新闻报道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真了解交易背景,基于独立判断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与关联方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人建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详细约定交易价格、交易内容等事项,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已采纳建议。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保密规定,对于不了解的内容及时向公司寻求解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本人要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报送、披露定期报告需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选择性披露。公司已采纳建议。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16日召开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建议公司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从源头上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审计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公司已采纳建议。
(四)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
鉴于杨海泉先生辞去董事职务,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敏杰先生的提名、聘任符合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本人认为应敏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已经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于2023年12月15日届满,本人建议公司应当保证员工持股计划除按照要求遵守敏感期不得减持的规定外,也需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采纳建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主动
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及沟通,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
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协作,深入掌握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杨仕华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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