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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0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86790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49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
经查,在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2019年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2日,你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简称《协议三》),约定富国平、杨小蔚向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协议转让锦富技术13,496万股股份,转让股份单价为4.54元/股。2019年4月15日,智成基金根据《协议三》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国平、杨小蔚根据《协议三》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4月12日签署《协议三》当天,你们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约定,富国平、杨小蔚需向智成基金转让补偿款18,085.10万元,该笔补偿款在最终智成基金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
在锦富技术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双方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事项,且权益变动公告中披露的股权受让价格、交易对价与真实情形不符,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你们作为权益变动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null null 江苏证监局
null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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