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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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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罗女士 发表于 2024-3-26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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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科研创新能力,促使股份公司产学研合作项目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协调各自
的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软硬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提升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四条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产学研合作,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
业、提升技术含量与性价比,降低生产成本。
(二)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三)通过产学研合作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四)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取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辟新的领域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缩短项目开发生产周期。
第五条产学研合作的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增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科研实力,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
(二)以股份公司为主体,大力推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
心等科研平台与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实行自主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相结合,从而促进技术中心形成良好的创新机制。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与股份公司其他科研项目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提升股份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
第二章产学研合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企业的职责是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为科研机构
和高校提供实践场所和实验设备,提供市场需求和技术需求的信息,以及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提供支持。
第七条高校的职责是提供科研人才和科研成果,为企业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企业培养人才,以及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的思路和方向。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职责是提供科研人才和科研成果,为
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的思路和方向,以及为企业提供技术转化和商业化的支持。
第九条在产学研合作中,每个合作方都应该允分发挥自
己的优势,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企业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为科研机构和高校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也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提供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开展科研项目,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支持,同时也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的思路及方向。
第十条产学研合作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可以促
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在合作中,每个合作方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得更好的合作效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技术质量部要建立科技信息网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紧密跟踪科研院所的技术研究工作动态,了解所属各单位技术需求,及时与技术人员交流,建立技术联络通道。
第十二条技术质量部每年邀请相关科研院所到股份公司
及所属各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技术课题,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单位技术交流会议。第十三条产学研合作的选题范围主要围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行业共性技术难题、股份公司重大技术攻关课题等。
第十四条产学研合作成立研发经济实体的,必须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行,技术质量部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与科研院所共建的研究室,每季度须向股份公
司技术质量部汇报课题研发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研究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产学研合作课题组成员可以采用在社会招聘、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抽调等方式,课题完成后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产学研合作机构人员管理,参照股份公司有关
规定执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对课题组成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技术质量部对产学研的
运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合作双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规章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进行
产学研合作的议事机构,委员长由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担任。
第二十条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股份公司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审核和制定技术创新项目,对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进行技术评估风险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设计、指导、评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
备的研发和应用;
(四)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生产效率,解决工程技
术问题;
(五)建立科技人才队伍规划和培养计划,制定激励机制,参与科技人才评价;
(六)维护股份公司技术资产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七)协调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推动技术与生产的结合。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产学研合作的经费来源:
(一)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销售收入划拨出专项经费;
(二)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
(三)省市级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产学研经费来源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以保证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各项支出,保证产学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产学研活动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合作双方
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产学研合作资金。
第二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技术中心建立产学研合作奖励机制,每年按科研量化考核办法规定奖励在产学研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良好的项目和机构,技术中心将在资金、政策和设备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二十八条技术中心将定期评选产学研合作工作先进集
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根据产学研合作考核情况提出建议,经技术中心主任评审、决定后,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合作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产学研合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产学研合作目标的;
(二)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条产学研合作的终止,应有专家委员会同意后,报技术中心主任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合作解散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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