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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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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罗女士 发表于 2024-3-26 00:00:00 浏览:  3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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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有效管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
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外部技术专家库是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招募、管理流程、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建立激励及退出机制,有效管理外部技术专家库,将为股份公司带来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目的: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旨在通过引入外部
专家的力量,弥补股份公司内部技术人才的不足,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通过与外部专家合作,股份公司可以获取到前沿的技术信息和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
第五条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招募和评价机制,确保专家的选择和使用公平公正。
(二)专业能力原则:选择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确保他们能够为股份公司提供准确、有效的技术咨询和支持。
(三)保密原则:明确专家对股份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保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技术安全。
(四)合作共赢原则: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应当注重与
专家的良好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实现股份公司与专家的互利共赢。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六条专家招募
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招募外部技术专家,如招聘网站、专业协会、高校合作等。招募时,应明确专家的领域和技术要求,并对应聘专家进行初步筛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
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指导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开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当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股份公司提
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工程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评估与筛选
招募到的专家需要经过评估和筛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需求和要求。评估标准可以包括专家的学历、工作经验、科研成果等方面。筛选出合适的专家后,可以进行面试或其他形式的深入评估。
第九条入库管理经过评估和筛选合格的专家将被纳入外部技术专家库进行管理。在入库管理中,应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技术领域、合作经历等。同时,需要建立专家库的更新机制,及时更新专家的信息和状态。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股份公司颁发聘书。
第十条项目协作
在需要外部专家参与的技术项目中,股份公司可以根据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进行协作。协作过程中,应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计划、合作方式等,并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机制。需要确保专家的权益和待遇,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四章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条外部技术专家库的管理涉及到股份公司的核心
技术和商业机密,因此需要加强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保密措施
股份公司应与外部专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协作中,需要限制专家对敏感信息的接触和使用,并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
股份公司与外部专家合作的成果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确保股份公司对相关技术和知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及时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泄露。
第五章激励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薪酬激励股份公司根据专家的贡献和工作成果另行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同时,股份公司可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提高专家参与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五条发展机会股份公司可以为外部专家提供进修、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专家库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股份公司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与专项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
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六)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
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
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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