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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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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刘哈哈 发表于 2024-3-27 00:00:00 浏览:  3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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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3证券简称:朗科智能公告编号:2024-011
债券代码:123100债券简称:朗科转债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洪浪北二路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1栋1701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董事长陈静女士(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1921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28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189507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4.27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63024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8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6276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7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其中现场参会的股东陈静女士受股东刘沛然女士、刘晓昕女士及刘孝朋先生委
托表决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其中刘沛然女士持有公司1197378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47%;刘晓昕女士持有公司96356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59%,刘孝朋先生持有公司664029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8%;除上述情况以外,无其他股东现场参会受托表决的情形。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919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00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2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919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00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2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919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00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反对2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919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00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2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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