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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智胜: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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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智胜: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4-3-29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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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特殊普通合伙)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60449
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邮编: 610041
电邮: schxzhb@hxcpa.com.cn
(LLP)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川华信专(2024)第0176号
目录:
1、关于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1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川华信专(2024)第0176号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大智胜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川华信审(2024)第0007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川大智胜公司编制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川大智胜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
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2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意见我们认为,后附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川大智胜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川大智胜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为了更好地理解川大智胜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本专项核查意见应当与川华信审(2024)第0007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
附件: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曾红(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中国注册会计师:何琼莲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武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3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中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编制单位: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具体扣除情上年度具体扣除情项目(万元)况(万元)况营业收入金额
17969.7824588.2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293.41113.9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1.63%0.46%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物业服务收物业服务收
293.41113.94
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入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
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意见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293.41113.94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
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7676.3724474.34
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志胜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胡清娴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彭彦蒸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2024年3月28日
5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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