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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安徽建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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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安徽建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超越 发表于 2024-3-27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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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
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及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1第八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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