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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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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4-3-29 00:00:00 浏览:  3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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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2证券简称:九阳股份公告编号:2024-009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9名原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0.6万份股票期权。同时,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375.3万份股票期权(除上述个人离职触发部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6月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560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九阳 JLC1,期权代码:037129。
6、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个人离职原因触发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因激励对象中9人已于近期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30.6万份予以注销。
2、业绩考核未达成触发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经审计,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1、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年9501703954.32元,同比2020年主营业务收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入下降12.67%,未达到公司2023年主营业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务收入较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56%的业绩
增长率不低于33%。考核目标。
2、经审计,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
390548841.78元,同比2020年净利润下降
57.38%,未达到公司2023年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33%的业绩考核目标。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附注中的
“主营业务收入”;注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考核条件中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375.3万份股票期权(除上述个人离职触发部分)将由公司注销。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共需注销股票期权405.9万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全部注销完毕。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对应已摊销的激励成本应在当期进行调整,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合计405.9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尚需根据《激励计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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