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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实生物:君实生物2023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孟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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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实生物:君实生物2023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孟安明)

smile 发表于 2024-3-29 00:00:00 浏览:  3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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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孟安明)
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孟安明,男,1963年7月出生,1983年7月获西南农业大学农学学士学位,
1990年11月获英国诺丁汉大学遗传学博士学位。2007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2008年当选为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1990年12月至1992年12月在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2年12月至1998年8月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副教授,其中1996年3月至1998年8月在美国佐治亚医学院分子医学与遗传学研究所做访问学者。1998年8月至今任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独立非执行董事姓名股东大会董事会孟安明15
报告期内,我按时出席董事会,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情况2023年度,为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本人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管理、以及内控体系建设等情况。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我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本人也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同管理层交流,对公司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均积极采纳。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定期沟通,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们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我对公司2023年度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我认为,2023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司
未发生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发
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财务数据准确、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也足够充分,并在日常运营中得到了有效执行。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分别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
方会计师行作为公司2023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境外审计机构,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 GANG WANG(王刚)先生为执行董事的议案以及提名李鑫女士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我认为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提名和聘任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终止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等事项,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
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2023年度履职期间,我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我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特此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孟安明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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