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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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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果儿 发表于 2024-3-28 00:00:00 浏览:  6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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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相关规定,但深圳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管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
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
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业绩预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本期业绩;
(二)业绩预告与审计情况;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四)风险提示;
(五)其他相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披露要求:
(一)披露标准: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预计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2.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
不低于零;
3.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3.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作出业绩预告修正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三)公告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应在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内资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内资和外资股
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5.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6.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披露:
1.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因故取消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2.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书面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由董事会审议后进行公告。公告应包括临时提案主要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决议范围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4.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修订,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一)董事会、监事会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决议的公告文件及其它要求的备查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3.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
事姓名;
4.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5.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6.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发表的意见;
7.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3.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4.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项;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三)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主管,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聘任一名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办法,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本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一)持有、控制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
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2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传递的责任。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本办法所要
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参见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
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办法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拟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
(三)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临时报告的
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公司涉及本办法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所
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六十三条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六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前条所述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六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公
司证券部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证券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
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与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
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登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七十九条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第九章相关责任
第八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罢免相关责
任董事的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应当罢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持有的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罢免其职务或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八十四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核发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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