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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空港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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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空港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思敏)

红牛 发表于 2024-3-29 00:00:00 浏览:  5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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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谢思敏)
2023年度,本人作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情况姓名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兼职情况
1.深圳东西南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2.上海思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3.深圳市前海东西南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
1988年至1991年,任对外经济贸易
4.怀来未名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监事
大学讲师
5.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91年至1993年,任北京国际信托
谢思敏律师6.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7.山西清洁碳经济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
1993年至今,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
董事、法定代表人
务所主任、合伙人
8.算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9.凯美瑞德(苏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10.怀来未名酒庄有限公司监事
11.黑龙江扎典传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4次,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度召开董应参加次数现场出席次数通讯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事会次数
141413100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7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度召开出席缺席股东大会次数股东大会次数股东大会次数
770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议案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出席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情况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
1.提名委员会2023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召开了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加了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2(四)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要求修订了《独立董事制度》并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本人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积极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公司共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召开的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在董事会审议之前严格、认真审议上述议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2023年度内,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阅工作完成情况、审阅主要事项等通过独立董事沟通会议的方式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
3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通过这些沟通,本人及时掌握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八)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通过座谈、考察等方式积极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科学合理决策提供建议。并在公司高管的陪同下,本人对公司各业务开展地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包括 MAX 空港研发创新园 B区项目的现场、诺丁山公司“计算机软件产业园”现场、金隅空港项目、电子城空港项目、北京临空创新创业
示范基地以及自持物业、综合保税区物业所在地。通过实地考察,本人对公司主要重大事项和经营项目的进展情况有了更为直观的深入了解,更有利于发挥本人自身专业优势和独董职责,针对性地指导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本人亦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根据相关法规和内控制度的规定,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重大事
项都事先进行详细了解,认真审核,对公司担保、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合法权益。
4(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对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充分核查年审机构资质、业务人员素质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同意聘任柳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张鹏楠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完成换届之日止。本人作为
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在充分审核被提名人资格、专业素养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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