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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金城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王新宇、蔡启孝、李福利提
交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新宇、蔡启孝、李福利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
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桥有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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