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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规定,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国城、郝利君、王宏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国城、郝利君、王宏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
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安徽全柴幼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三四年三月二十八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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