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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独立董事徐坚先生、李可女士、何平林先生的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徐坚先生、李可女士、何平林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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