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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柳化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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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柳化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4-3-30 00:00:00 浏览:  5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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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提名对象的资料搜集、整理以及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提交保存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情况,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提名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在已获得董事会授权的前提下,在其职责范围内向员工索取任何所需的数据。
提名委员会在已得获董事会授权前提下,可以向外索取独立的专业意见及在其认为需要时确保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出席会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由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一般是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前、需要增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组织召开,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五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会因故不能召
集、主持时,由其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代为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应当作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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