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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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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4-3-30 00:00:00 浏览:  5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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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11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3月2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持有公司股份52394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81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3月25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1名,持有公司股份1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0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044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51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54044752股,同意539325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24%;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12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76%。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补选侯俊波、王洁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侯俊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243255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14968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48.1441%。
2.0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洁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243255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14968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48.144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包智渊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凌洁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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