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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厦门港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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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厦门港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zxl6666 发表于 2024-3-30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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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5证券简称:厦门港务公告编号:2024-14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1.证监会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第1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与披露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第17号解释),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解释性
公告第1号和财政部发布的第17号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然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性公告第1号
解释性公告第1号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和完善了披露规则。公司按照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28300828.44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6740916.14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1559912.30元。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
除外项目减少37734437.93元。
(二)关于第17号解释相关规定的会计处理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第17号解释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
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
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相关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第17号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
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17号解释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解释性公告第1号和财政部发布的第17号解释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相关
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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