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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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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金元宝 发表于 2024-4-2 00:00:00 浏览:  3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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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环”或“公司”)配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国金证券对中科三环配股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金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卢峥、王培华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证券代码000970
注册资本121572.5773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27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27层法定代表人王震西董事会秘书田文斌
联系电话010-62656017证券发行类型配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8日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配股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定期对发行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经营状况;*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
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5、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6、就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督促发行人整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考虑到下游需求、市场竞争环境等客观因素变化的影响,公司主动放缓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节奏,导致项目整体进度未达预期。为了保证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质量,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判断,公司决定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至2024年12月。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对上述调整情况无异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3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配股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峥王培华
法定代表人:
冉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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