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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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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梦醒 发表于 2024-3-30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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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职权,规范监事会组织行为和运作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等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即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
司有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做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2(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
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代为处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3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书面授权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在发生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更换监事的情况时,其后召开的
第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和余任监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请前任监事列席该次会议。在更换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一名余任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主席。在全体监事同时更换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商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5(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审查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七)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例会上,监事会应当审议有关上一
年度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7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同时原《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1年6月修订)废止。
监事会应随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监事会运作的实践不断完善本规则,如发现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作出修改。本规则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修改后的规则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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