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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资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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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资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4-3-29 00:00:00 浏览:  5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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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
第四条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开展的过程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注意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2-(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应高度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电子信箱、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建议等诉求。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披露。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现场调研、邮件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3-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发布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公司
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所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4-第二十一条除非得到公司的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公关顾问团队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及提示,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可以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开展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公司举行的业绩说
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以采取网络互动的方式。
采取网络互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5-(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列入投资者问答清单。
公司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形成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一)及活动过程中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刊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特定对象在与公司直接沟通时,应与公司签署承诺书(附件二),并交公司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一旦刊载、发布,原则上
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6-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联系方式。网址或者咨询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承诺书
-7-附件1
证券代码:000617证券简称:中油资本编号:****-***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8-附件2承诺书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或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或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
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或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或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或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或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或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或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
-9-(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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