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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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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4-4-4 00:00:00 浏览:  5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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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中金公司及东方投行合称“保荐机构”)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公司”)2022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东方证券2022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金公司、东方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958.SH、3958.HK注册资本8496645292元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
主要办公地址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
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董事会秘书王如富证券事务代表李婷婷
联系电话86-021-6332588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5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执行以及信息披露情况;
6、持续督促发行人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7、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8、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9、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2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东方证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督导工作;
对于重要事项,东方证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均能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东方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东方证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3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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