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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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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4-3-30 00:00:00 浏览:  5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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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5证券简称:滨海能源公告编号:2024-04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2024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旭阳控股”)系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前,旭阳控股持有公司22.71%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旭阳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旭阳控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但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即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形下,认购对象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旭阳控股签署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以及旭阳控股出具的相关承诺,旭阳控股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1后,旭阳控股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旭阳控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公司的股份。
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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