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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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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4-4-2 00:00:00 浏览:  6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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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华灿光电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华灿光电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建立起涵盖各业务、各子公司和后台组织的内控体系,并持续对公司内控设计和运行情况实施评价。2023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京东
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汇智造半导体有
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京灿
光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9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
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跌价损失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并对内控体系进行不断完善,以达到内部经营和外部监管要求。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涉及利润的错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1%介于0.5%~1%之间小于0.5%
涉及资产负债的错报占总资产的比例大于0.5%介于0.25%~0.5%之间小于0.2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
影响的性质、范围和特点等因素确定。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任意一项,则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对公司目标实现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偏离,应当认定为重大缺陷,具体如下: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行贿受贿、舞弊或者越权行为;
*重要制度或管控缺失,导致内部控制系统性失效;
*以前年度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及时整改;
*重述以前披露的财务报表,更正重大财务错报;
*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内部控制失效而导致公司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审核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与检查无效;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任意一项,则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对公司目标实现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偏离,应当认定为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因内控缺陷造成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
大于1%介于0.5%~1%之间小于0.5%例
介于0.25%~0.5%之
因内控缺陷造成损失占总资产的比例大于0.5%小于0.25%间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体如下: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重大诉讼,对企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重要业务关键管控流程未能建立制度或未按制度运行,严重影响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当期各法人体直接责任造成安全、环保多项重大事故,导致上市主体无法实现经营目标;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大量离职,致使相关业务停滞;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制定整改措施推进整改。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体如下:
*公司组织架构、民主决策程序不完善;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引起公众关注,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重要业务关键管控流程制度不完善或未完全按制度运行,影响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当期各法人体直接责任造成安全、环保多项重大事故,影响上市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管理和技术人员大量离职,致使相关业务停滞;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年度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华灿光电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华灿光电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合同、报
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相关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与公司高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现场调查相关经营情况,对华灿光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煜张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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