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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印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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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印晓星)

争强好胜 发表于 2024-4-3 00:00:00 浏览:  2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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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遵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依托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一)个人基本情况
印晓星:男,1966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徐州医科大学药学院院长、副校长,现任徐州医科大学教授、药理学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新药研究与临床药学重点实验室主任,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为教育部高等学校药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苏省理学2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
员、江苏省药理学会副理事长、江苏省药理学会新药临床前药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多项,以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90余篇,以第一完成人申请专利12项,授权4项。成功构建了徐州医科大学的药学类本科专业和药学学科体系。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负责人,国家一流课程《临床药理学》课程负责人,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人聘任情况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八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印晓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后,董事会同意提名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印晓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本人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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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任何情形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为会议的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共计参加2次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认真审核,并发表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未对相关议案提出异议。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大会应参会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式委托出是否连续两次未独立董事姓名缺席次数次数次数参加次数席次数亲自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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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晓星22000/董事会印晓星55400否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社会责任
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同时为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召集会议,对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认真审核,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
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共计参加一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丽珠生物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珠海市丽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6449050元,并同意丽珠集团以100000万元投资款全额认购丽珠生物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本公司放弃同比例认购权。
本人作为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共计参加一次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成立2023年健康元药业集团社会责任工作小组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治理层均与本人保持畅通
的沟通与交流,本人能充分知晓及了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
公司召开各项会议前及时提交会议材料,为本人做出独立判断、规范履职提供了充分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未发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3/6健康元药业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资金占用: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及要求,定期编制及报送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统计表。2023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通过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均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及薪酬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已制订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绩效评价标准和薪酬决策程序,公司提名委员会依法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合适人选,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及年度经营业绩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等级,以此确认和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顺利及时的完成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双方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协商确定。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本人检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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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
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四、保护社会公众及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充分利用现场会议时间,实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考察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审阅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工作总结。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充分联系及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各项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此同时,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的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会,考察公司集团总部,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同时,本人实地考察了子公司太太药业,上海方予和上海丽珠等,参观公司吸入制剂研发基地,辅助生殖、微球的生产车间。与此同时本人还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途径及时获悉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
六、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与董事会、监
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高效沟通,为完善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来,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努力增加现场工作时间,多方位进行实地调研,更深入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利用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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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促进董事会高质量决策及公司高效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印晓星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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