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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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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简单 发表于 2024-4-8 00:00:00 浏览:  4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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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0证券简称:常铝股份公告编号:2024-
013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下午13:0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栾贻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435866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35789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7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9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
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9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17%;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
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90%;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9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
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9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17%;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
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90%;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5、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
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90%;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
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90%;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吕万成律师、李德财律师见证了本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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