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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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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4-3-30 00:00:00 浏览:  5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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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聘任1名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权限下,授权总经理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及决定部分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但是遇有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事项及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董事会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如有)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统计表决结果,并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相关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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