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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三盛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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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三盛的监管函

wingkuses 发表于 2024-4-2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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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7号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德斌、周俊、张发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与事实不符
2023年12月29日,你公司公告称拟聘请深圳旭泰会计
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旭泰)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项于2024年1月1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于2024年2月27日签订《业务约定书》。2024年3月14日,你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并向我部提交了信息披露申请。申请文件《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你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旭泰致函公司请求辞任。你公司同时提交了与前述公告相关的报备文件《关于 ST三盛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以1下简称《终止函》),《终止函》未加盖深圳旭泰公章。经查,
公司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后无法提供加盖深
圳旭泰公章的《终止函》,且于2024年3月15日向深圳旭泰发送了《告知函》,主动解聘深圳旭泰。你公司3月14日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与事实不符,未能保证有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解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你公司2024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及2024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在解聘深圳旭泰前,未根据《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直至2024月3月22日才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1.2条第一款、第4.1.7
条、第5.1.1条、第5.1.3条、第5.1.5条、第6.1.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戴德斌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周俊作为你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
4.2.2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的规定。
2张发军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5.1.3
条、第5.1.5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戴德斌、周俊及张发军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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