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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景生物: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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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景生物: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炒股 发表于 2024-4-3 00:00:00 浏览:  4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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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4101
法律意见
None
东卫法[2024]第0086号
三北京市东卫津师事务所

BEIJINGDONGWEILAWFIRM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
电话:010-65542827传真:010-65542185
二℃二四年四月
第1页共16页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归属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作废的主要内容..................8
三、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9
(一)-属............·●....9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9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0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0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11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11
5.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13
None
四、结论性意见···●····.o......14
第2页共16页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DWFY2024BJ086
致: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one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热景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热景生物”)委托,担任公司拟实
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日人动期资行司分用
(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第3页共16页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程》”)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热景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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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对公司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贝书至关重要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第4页共16页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有关文
1
件和事实进行该和验辩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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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款艘票激励计划作废、归属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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