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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林金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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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林金桐)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4-4-2 00:00:00 浏览:  5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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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林金桐)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林金桐,194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物理系毕业,北京邮电大学光通信硕士,英国南安普敦大学光电子学博士。曾任伦敦大学英皇学院研究员,历任北京邮电大学讲师教授、系主任、副校长及校长。
现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北京邮电大学顾问教授。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表: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本报告期应以通讯方式是否连续两次未独立董事姓现场出席董委托出席董缺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参加董事会参加董事会亲自参加董事会名事会次数事会次数次数会次数次数次数会议林金桐1212000否5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第五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届提名委员会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2222
1、本人作为第五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认真对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本人作为第五届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对提名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我们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制定,我们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
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对公司子企业生产基地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意见。
2、202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意见。
3、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意见。
4、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产生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其中,非独立董事成员:张兆洪先生、谢浩先生、刘榕先生、杨安乐先生、刘毅先生、佘晓敏先生。独立董事成员:林金桐先生、钟瑞庆先生、祁卫红女士。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选举张兆洪先生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谢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会同意聘任张
兆洪先生、刘榕先生、佘晓敏先生、王江波先生、安鹏先生、申艺兰女士、李宾先
生、张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于2023年3月2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项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股份归属及上市的相关手续,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际归属数量439.1409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3月22日。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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