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45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444700000
名 称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0303刑初61号),认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华俊、丁建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2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