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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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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4-4-3 00:00:00 浏览:  3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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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如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符合担任召集人条件的,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
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通讯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行使。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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