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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关于冠豪高新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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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关于冠豪高新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好运 发表于 2024-4-3 00:00:00 浏览:  7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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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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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审核意见1-2
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委托单位: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5886680
传真号码:(010)85886690
网真号址: http://www.Reanda.com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利安达专字[2024]第0043号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或“公司”)2023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冠豪高新管理层编制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冠豪高新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冠豪高新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冠豪高新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编制。
本审核意见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4]第0036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审核意见仅供冠豪高新2023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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