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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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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红牛 发表于 2024-4-4 00:00:00 浏览:  3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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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通过公司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的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投资者与公司长期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合法性原则:信息披露工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提供信息时一视同仁。
(四)保密性原则: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等内幕信息。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1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信息双向交流的平台,提供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渠道。
(三)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赖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它相关媒体;
4.其他相关投资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派息、募集资金
使用、重要对外合作、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修改公司章程、控股股东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增减股份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
种信息;
3.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公司均应积极地向投资者披露。但法律法规允许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4.企业文化;
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2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2. 公司董事会秘书电子信箱:600481@shuangliang.com
3.电话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络电话:0510-86632358
4.股东大会;
5. 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shuangliang.com/;
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7.一对一沟通;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1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通过适当的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3.及时对外公布公司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接待处理日常的投资
3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情、耐心地回答投资
者的提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充分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4.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5.积极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更
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方便、快捷的通道同时应尽量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应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应充分考虑便于各方股东参加;
7.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资产重组、业绩波动等)或股票交易
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恳谈会或新闻发布
会以帮助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
情况;
8.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参观访问公司促
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9.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积极参与省市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积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水平。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4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须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职责有: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2.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材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和网络互动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积极建设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
关系;
11.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5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实施;
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供决策层参考;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
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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