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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关于签署《买卖期约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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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关于签署《买卖期约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顺其自然 发表于 2024-4-9 00:00:00 浏览:  5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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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3证券简称:山高环能公告编号:2024-
014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买卖期约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及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
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日常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餐厨再生油脂业务规模,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盈利能力,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奥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奥能”)拟与 Vitol
(China) Energy Co. Ltd(维多(中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公司”)签署
《买卖期约合同》,天津奥能拟向维多公司销售满足 ISCC 合规 UCO 合计 10 万吨-15万吨,同时公司下属公司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十方”)为天津奥能与维多能源公司的《买卖期约合同》为天津奥能提供金额9500万与维多能源公司交易相关的款项履约担保。
二、日常交易及担保事项审批情况本次买卖合同为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新增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42500万元,将下属公司山高十方未使用部分担保额度7400万元调剂给天津奥能使用。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剂担保额度情况
单位:万元调剂后调剂后可用地可用地尚可使调入额尚可使调出方预计担调出额度调入方预计担用的担度用的担保额度保额度保额度保额度山高十方56751740049351天津奥能210074009500
本次被调整对象均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四、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维多集团是一家能源和大宗商品贸易公司。1966年创建于荷兰鹿特丹,现总部位于瑞士,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维多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实体油气贸易商。
本次交易对手维多公司为维多集团子公司。
维多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
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五、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奥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BT7TT48P
注册资本:8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顾业明
成立日期:2022-07-27
营业期限:2022-07-27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1号
楼-2、7-707-1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进出口代理;非食用植物油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代理;贸易经纪;寄卖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股东:公司全资子公司山高十方持股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2022年12月31日(经审项目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计)
资产总额35605.2535108.19
负债总额33456.2035187.84
净资产2149.05-79.65
项目2023年1-9月(未经审计)2022年1月-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76489.0032883.33
营业利润282.14-102.52
净利润249.79-99.88经查询,天津奥能资信状况良好,天津奥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拟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买卖期约合同
卖方:天津奥能
买方:维多公司
产品:满足 ISCC 合规的 Used Cooking Oil
总数量:10万吨-15万吨
担保形式:卖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天内,以买方可接受的形式向买方提供母公司山高十方的担保,作为卖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担保。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山高十方
债权人:维多公司
债务人:天津奥能
保证范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务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担保金额不超过9500万人民币(“担保限额”)。如果担保限额无法覆盖债权人装船前向债务人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则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增加担保限额金额,担保人在收到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后的7工作日向债权人提供增加担保限额金额后的新保函。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协议所设立的保证担保,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持续性担保,不因主债务得以部分支付或偿还而解除,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月。保证期间内,买卖协议项下相应债务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月。展期无需再经保证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在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及争议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2、凡有关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的人数为三名。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指定一名,并由该两名指定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之时起生效。
本次业务尚未正式签署相关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七、对公司影响
天津奥能与维多公司签署本次协议,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打开国际市场,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在相关年度确认收入,预计对公司相关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客户形成重大依赖。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43272.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73.63%;控股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7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54%;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1.55%。上述担保余额合计
309252.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20.72%。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形。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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