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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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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刘哈哈 发表于 2024-4-12 00:00:00 浏览:  5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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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
1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
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制定并实施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
(四)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
(五)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建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2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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