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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尹航、姚亚良、郑旭楠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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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尹航、姚亚良、郑旭楠的监管函

陌路 发表于 2024-4-11 00:00:00 浏览:  4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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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4〕267号
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尹航、姚亚良、郑旭楠的监管函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尹航、姚亚良、郑旭楠:
2022年9月14日,本所受理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承销保荐)推荐的新锦动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尹航、姚亚良、郑旭楠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月18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月30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月19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36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你们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有关会后事项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你们才于2月24日、3月14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及专项意见,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并于2023年10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影响发行上市审核判断。你们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未及时向本所报送相关会后事项材料和专项意见,经本所督促方才报送会后事项材料和专项意见,但仍未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
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一创业承销保荐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你们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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