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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萍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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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萍的监管函

陌路 发表于 2024-4-11 00:00:00 浏览:  2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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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9号
关于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萍的监管函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萍:
2022年9月14日,本所受理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李丽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查明,你们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月18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月30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月19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持有的发行人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36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在本所审核通过后至股票发行上市前,发生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以下简称《7号指引》)
规定的会后事项,但发行人未按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及时向本1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
发行人才于2月24日、3月14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并于2023年10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影响发行上市审核判断。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作为上述违规事项的直接责任人,未就其所持发行人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会后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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