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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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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

花自飘零水自流 发表于 2024-4-10 00:00:00 浏览:  6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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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4号
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
经查,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巨轮智能对外提供5410.5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多计固定资产5410.5万元、少计其他应收款5410.5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2023年4月3日至4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潮忠将所持公司8400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4月12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2023年11月9日,吴潮忠将所持公司3200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11月15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吴潮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股权质押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在登记2022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登记审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负责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三是公司仅对定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未对2022至2023年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剥离保理业务等事项进行登记。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巨轮智能董事长吴潮忠,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巨轮智能、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资产管理、财务资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3月29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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