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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钱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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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钱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4-4-13 00:00:00 浏览:  7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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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万向钱潮股票代码:000559编号:2024-008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4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总部万向多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529号)召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潘文标副董事长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1-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22088453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6.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17156411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281281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284%。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6人,代表股份95
410765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9%。
3、征集投票权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易颜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3项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
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公证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99592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5811%;反对92532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4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157554股,占出席会议-2-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3017%;反对9253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69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00645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6025%;反对87808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39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62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7968%;反对8780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00645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6025%;反对87808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39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629954股,占出席会议-3-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7968%;反对8780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玮雯律师、卜平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鲁玮雯律师、卜平律
师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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