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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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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易碎品 发表于 2024-4-13 00:00:00 浏览:  6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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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53股票简称:建发股份公告编号:2024—003
债券代码:185248债券简称:22建发01
债券代码:185678 债券简称:22建发Y1
债券代码:185791 债券简称:22建发Y2
债券代码:185929 债券简称:22建发Y3
债券代码:137601 债券简称:22建发Y4
债券代码:115755 债券简称:23建发Y1
债券代码:240217 债券简称:23建发Y2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关于对郑永达、林茂、魏卓、许加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号)(以下简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和《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财务核算存在薄弱环节,财务复核程序不到位,房地产业务中个别长期股权投资、存货的减值测试不够审慎,供应链业务中个别品种如氢氧化钻、电缆等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公司对个别子公司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用印审批不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和第三
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1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郑永达作为公司董事长,林茂作为公司总经理,魏卓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许加纳作为公司时任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相关人员将根据要求到厦门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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