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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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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sjfkobe 发表于 2024-4-10 00:00:00 浏览:  4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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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事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有义务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三人,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二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人。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有:
a.公司监事会;
b.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2)监事会或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提交下列文件:
a.关于选举某监事候选人为公司监事的提案;
b.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
c.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证明。
(3)选举
选举监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第八条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更换。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二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构成及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2日内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
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二条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2天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册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五章监事会的提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三条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
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联系人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
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对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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