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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安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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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安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明明 发表于 2024-4-9 00:00:00 浏览:  4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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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7-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北京上海深圳海口武汉香港新加坡纽约
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7-O-1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3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8日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F 层-1201&12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6562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391%。
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2.《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
1.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议案2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6481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18%;反对股数8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0%;弃权股数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546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22%;反对股数198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3%;弃权股数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76132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96%;反对股数198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98%;弃权股数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6%。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田溯宁先生、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南京亚信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北京亚信融创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恒信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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