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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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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法治 发表于 2024-4-3 00:00:00 浏览:  2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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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曹文炼先生、沈翎女士、周黎亮先生、李兴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现任独立董事曹文炼先生、沈翎女士、周黎亮先生、李兴华先生的任
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曹文炼先生、沈翎女士、周黎亮先生、李兴华先生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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