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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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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4-4-16 00:00:00 浏览:  4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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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年4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FANGDA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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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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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HKRI Centre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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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2024年1月22日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针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特定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3.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具体而言:
3.1.1根据德勤于2024年3月29日出具的《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报告》(德师报(核)
字(24)第 E00164号),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
真实反映了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3.1.2发行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德勤出具
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4)第 P02741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
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即2023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1.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上交所公开谴责,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3.1.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中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3.1.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未发生变化(具体
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6.1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1.6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3.2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方
案未发生变化,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超过180815.69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AIGC及智慧出行领域Chiplet解决方案平台研发项目,面向 AIGC、图形处理等场景的新一代 IP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而言:
3.2.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所需的项目立项备案,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中国法律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2.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并非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2.3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相关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2.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前述发行对象已获得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4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
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5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其演变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适当核查,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判断,本所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
6.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各自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9名,不存在超过半数的董事由单一股东提名产生的情形,任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对发行人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6.2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22320332.45%
境内自然人持股114040622.28%
境外自然人持股8279710.17%
5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份性质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8767919997.55%
人民币普通股48767919997.55%
三、股份总数499911232100.00%
6.3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号
1. VeriSilicon Limited 75678399 15.14%
2.香港富策392042567.84%
3.大基金347242726.95%
4.共青城时兴245234024.91%
5.小米基金235823794.72%
6.嘉兴海橙205737084.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
7.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198375003.97%
资基金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156686013.13%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50901193.02%
10. SVIC NO.33 NEW TECHNOLOGYBUSINESS INVESTMENT L.L.P. 12871671 2.57%
七、发行人的子公司
7.1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7.2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根据当地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第7.2条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已结案。
根据香港律师威尔逊律所、开曼律师迈普达律所、美国律师威尔逊律所、日
本律师大江桥律所、法国律师 LPA-CGR律所、日恒国际法律事务所出分别就发
行人当地的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或披露函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境外子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6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7.3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通过认购增资新增一家参股企业,具体情况为:
发行人持序号公司名称主营业务层级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比例城市空间计维享时空信
1算商业化落息科技有限1.36%一级1104.2500万元2022.09.21
地应用服务公司商另外,发行人的参股企业发生以下变更情况:成都新基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545.7304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变更为1.94%;鹏瞰集成电路(杭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60.9573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变更为1.75%。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参股企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7.4发行人的财务性投资
7.4.1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特定期间,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变化。
7.4.2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安全性较好的结构性存款,余额为40013.04万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购买前述结构性存款主要系发行人对流动资金进行保值而实施的现金管理,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4.3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系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关系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于特定期间的具体变化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7.3条“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因此,发行人对外投资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财务性投资且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金额较大的
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八、发行人的业务
8.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7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于特定期间未开展前述类金融业务。
8.2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从事的业务未发生变化。
8.3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许可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获得境内政府机构颁发的主要经营资质及许可情况未发生变化。
8.4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香港律师威尔逊律所、开曼律师迈普达律所、美国律师威尔逊律所分别就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披露函,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图芯美国、芯原开曼、芯原香港和芯原美国均已取得其经营所需的必要许可、批准,报告期内,该等公司的经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合法合规。
8.5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9.1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特定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15条“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2关联交易
9.2.1日常关联交易
9.2.1.1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审议2023年12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增加本年度(即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额度1500万元,交易对方为广州增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董事陈晓飞回避表
8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决。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分别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该议案发表书面意见。
9.2.1.2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
2024年3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暨2023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一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未来一年(即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关联董事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Wei-Jin Dai(戴伟进)、施文茜和陈晓飞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议案所涉事项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9.2.2重大关联交易
于特定期间,发行人未发生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需予以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3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自有土地和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自有土地和房产未发生变化。
10.2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图芯上海在境内续租1处位于春晓路289号张江大厦1602室、建筑面积合计954.05平方米的房产用于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至
2027年2月28日。
10.3在建工程
9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无重大在建工程。
10.4知识产权
10.3.1专利
(1)境内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内新增取得 7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第 A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专利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2)境外注册专利
根据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境外专利说明函》,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3项在境外注册的专利因期限届满失效,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第 B部分。
10.3.2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内新增取得4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有效期限
1发行人、芯原海第42类721806402023.12.14至
南2033.12.13
29612229162023.12.07至发行人第类2033.12.06
392023.12.07至发行人第类612305462033.12.06
4发行人,芯原海第10类721664212023.12.14至
南2033.12.1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注册号为
11200763、11206213的商标的权利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但发行
人尚未收到正式的裁定文件;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10.3.3域名
10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注册的“verisilicon.cn”域名到期日延长至2027年8月15日。
10.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取得16项在中国境内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商标、域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重大合同
11.1.1重大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情况如下:
序债务借款金额债权人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号人(万元)用于高端应用处理器中国工商银平台项目项下支付人
1发行行股份有限自提款日起工费、原材料费、软16790无
人公司上海市两年
件及技术购置费、测黄浦支行试费等日常经营支出中信银行股
2发行2023.06.21-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补充9950
人2026.05.10无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
3发行50002023.10.17-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补充
人2026.05.10无上海分行
4浦发银行上50002023.08.18-
海浦东发展支付人员工资、供应2026.07.31无发行
银行股份有商贷款、场地租金等
5人50002023.09.28-限公司张江日常经营支出2026.07.31无
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研发中心建设项
6芯原份有限公司目”的购建、装修、23024.982022.07.04-芯原科技自有
科技2027.07.04房产抵押
上海分行改造、购置设备等中国农业银在符合抵押条行股份有限
7芯原购买木荷路公共租赁公司上海自106002022.08.30-件后立即办妥
科技住房2047.07.10以房屋进行抵贸试验区新押的担保手续片区分行
1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1.1.2对外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11.1.3销售合同及订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2023年度主要客户签署的重大销售协议、框架性合同或下达的订单示例列示如下:
序合同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签订时间准据法号主体提供特定用途集成电路
1 芯原 Amazon.comServices Inc. (ASIC)设计、制造服 合同 2019.09.25 未约定美国
务和产品量产销售提供特定用途集成电路
2 发行 青岛鼎信通讯股 ASIC 合同及补充( )设计、制造服 2020.06.30 中国法
人份有限公司合同务和产品量产销售
3 发行 鼎成芯(南京) 提供 IP授权服务 合同 2023.03.31 中国法
人微电子有限公司
JFE Shoji 提供特定用途集成电路
4 芯原 Electronics 中国香港(ASIC)设计、制造服 合同 2019.03.29
香港 Corporation 法务和产品量产销售提供特定用途集成电路
5 芯原 NXP USA Inc. (ASIC)设计、制造服 合同 2018.12.29 未约定
美国务和产品量产销售
11.1.4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2023年度主要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或框架性合同示例列示如下:
合同序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签订时间准据法主体
1 芯原 GLOBALFOUNDRI 美国纽
开曼 ES U.S. Inc. 晶圆采购 合同 2019.01.03 约州法中芯国际集成电路
2发行制造(上海)有限公芯片代工框架性合同2022.05.12中国法
人司
3发行江苏长电科技股份封装测试框架性合同2021.08.19中国法
人有限公司
Alphaware、北京智
4 发行 提供 IP授权服务 框架性合同的 美国加路资产管理有限公 2021.10.01人(增加主体)补充合同州法司
Alphaware、北京智
5 发行 路资产管理有限公 提供 IP授权服务 框架性合同的 2021.11.19 美国加
人司、芯潮流(珠海)(增加主体)补充合同州法科技有限公司
6发行香港泰科源实业有晶圆采购合同2020.06.16中国法
人限公司
1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7芯原香港泰科源实业有晶圆采购合同2021.05.01中国法
香港限公司
11.2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对发行人的财务或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的行为,不存在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需予披露的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交易。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三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三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均未发生变化。
14.2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监事会会议。经核查,前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外,陈晓飞担任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陈洪担任宁波市易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志华担任南宁亿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人员职务。根据《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王志华已向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辞任独立董事的申请,
1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将在2024年4月16日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独立董事后生效。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发行人的任职和在其他机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税务事宜
16.1税务登记、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年度报告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16.2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优惠内容优惠依据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1. 发行人 1 月 1 日起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 GR202331004387)(发证日期:2023率,有效期3年。年12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
2024年1月4日,上海市经济和信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印发《临港新片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区2023年第二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38号)、《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
2.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认定芯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芯原科技原科技为临港新片区2023年第二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重点产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12号)、《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至2026年9月30日减按15%的税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
告》(2023年第1号)
除上述情形外,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16.3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获得1项补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金额(万元)政策依据1800《南京江北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芯原南京施》
16.4依法纳税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1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特定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中国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因提供的服务、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1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对其财务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境外子公司各注册地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披露以及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其相应的境外业务经营地的未决诉讼情况未发生变化。
19.2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于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其注册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程序。
19.3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或资产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9.4发行人董事长、总裁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兼总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发行人的业务和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结论意见
15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经履行合法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手续;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
发行尚须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页以下无正文)
16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变化
A、 新增的境内专利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1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 一种低功耗过温检测电路 CN202111057276.X 发明 2021.09.09 2023.10.10
原南京
2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 一种高精度过温检测电路 CN202111057271.7 发明 2021.09.09 2023.10.10
原南京
3 动态手势识别方法、装置及相关设备、芯原科技,发行人 CN202311119993.X 发明 2023.09.01 2023.11.21
手写识别方法
4 发行人,芯原成都 一种低压差线性稳压电路及芯片 CN202321266111.8 实用新型 2023.05.23 2023.12.12
5 视觉图像处理器、神经网络处理器及芯原科技,发行人 CN202311324383.3 发明 2023.10.13 2023.12.26
图像卷积计算方法
6 一种自适应低压差线性稳压电路及芯发行人,芯原成都 CN202321268542.8 实用新型 2023.05.23 2023.12.29

7 配置总线生成方法、系统、存储介质芯原科技,发行人 CN202311208623.3 发明 2023.09.19 2023.12.29
及电子设备
B 、失效的境外专利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证书号证书签发日有效期(至)类别注册地
1 Integrated Circuit Containing Multiple Digital Signal芯原开曼 Processors US6959376 2005.10.25 2023.10.16 发明 美国
2 Circuit And Method For Improving Instruction Fetch芯原开曼 Time From ACache Memory Device US6968430 2005.11.22 2023.11.15 发明 美国
Marking Queue For Simultaneous Execution Of
3 芯原开曼 Instructions In Code Block Specified By Conditional US7020765 2006.03.28 2023.11.19 发明 美国
Execution Instruction
I-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变化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名称登记号证书号码申请日颁证日
1 发行人,芯原成都,芯原南京,芯原海南, VSICSPDTRANSCODER2023 BS.235547883 第 69737号 2023.06.21 2023.10.10
芯原科技
2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原南京,芯原海南, VSILTECAT1FEA BS.235548014 第 69362号 2023.06.21 2023.10.13
芯原科技
3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原南京,芯原海南, VSILTECAT1RFPLL BS.235548073 第 69364号 2023.06.21 2023.10.13
芯原科技
4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原南京,芯原海南, VSILTECAT1TXHBLB BS.23554809X 第 69365号 2023.06.21 2023.10.13
芯原科技
5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原南京,芯原海南, VSICSPDBLEMCU2023 BS.235548103 第 69366号 2023.06.21 2023.10.13
芯原科技
6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原南京,芯原海南, VSICSPDGPU2023 BS.235548138 第 69348号 2023.06.21 2023.10.13
芯原科技
7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原南京,芯原海南, VSILTECAT1LPF BS.235548030 第 69363号 2023.06.21 2023.10.13
芯原科技
8 芯原成都,发行人,芯原南京,芯原海南, VSILTECAT1RFIP BS.235548057 第 69347号 2023.06.21 2023.10.13
芯原科技
9 芯原南京,发行人,芯原成都,芯原海南, VSIDCDC BS.235548170 第 71319号 2023.06.21 2023.12.01
芯原科技
10 芯原南京,发行人,芯原成都,芯原海南, VSILBMCGNSSFEA BS.235548197 第 71315号 2023.06.21 2023.12.01
芯原科技
11 芯原南京,发行人,芯原成都,芯原海南, VSILBMCGNSSRFIP BS.235548227 第 71320号 2023.06.21 2023.12.01
芯原科技
12 芯原南京,发行人,芯原成都,芯原海南, VSILBMCGNSSRFPLL BS.23554826X 第 71321号 2023.06.21 2023.12.01
芯原科技
13 芯原南京,发行人,芯原成都,芯原海南, VSIUSB11 BS.235548286 第 71318号 2023.06.21 2023.12.01
芯原科技
14 芯原南京,发行人,芯原成都,芯原海南, VSICSPDDICDSP2023 BS.235548324 第 71316号 2023.06.21 2023.12.01
II-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名称登记号证书号码申请日颁证日芯原科技
15 芯原南京,发行人,芯原成都,芯原海南, VSICSPDP29A2023 BS.235548340 第 71322号 2023.06.21 2023.12.01
芯原科技
16 图芯上海,发行人 VSIIPDNPU2023 BS.235568953 第 72019号 2023.08.23 2023.12.11
I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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