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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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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4-4-11 00:00:00 浏览:  5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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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监督重大经营决策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对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免:
(一)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三)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四)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五)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
第1页/共4页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评价;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全面支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供
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战略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可持续发展工作规划及成果等提案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2页/共4页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均享有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其它便捷方式)。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3页/共4页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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