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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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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独家 发表于 2024-4-15 00:00:00 浏览:  6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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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8证券简称:锦富技术公告编号:2024-027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503959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719%;其中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52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9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6510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2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38852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9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担保及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3839206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71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55%;反对6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256%;反对
6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510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2%;反对3885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885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3839206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71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55%;反对6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256%;反对6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成威律师、徐智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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