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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新材: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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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新材: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sjfkobe 发表于 2024-4-10 00:00:00 浏览:  5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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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4月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汕头万顺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目标、行业发展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决策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1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本条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邮件、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及留存
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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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前述审议程序。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修改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议案调整方案的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且2/3以上独立董事、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原因,相关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方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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