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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硅产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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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硅产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4-4-13 00:00:00 浏览:  7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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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硅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硅产业”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0号),公司于2022年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40038399股,每股发行价20.83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51.1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814364.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6185486.4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162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1票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制造用 300mm 高端硅片研发与先进制造项目”、“300mm 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
集成电路制造用 300mm 高端硅片研发
1460351.20150000.00
与先进制造项目
2 300mm 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 214420.80 200000.00
3补充流动性资金150000.00150000.00
合计824772.00500000.00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募投项目“300mm 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上海新
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傲科技”),为更好发展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公司拟增加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芯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傲芯翼”)为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仍为上海。
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名称(本次变更前)(本次变更后)
300mm 高端硅基材料
新傲科技新傲科技、新傲芯翼研发中试项目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新傲芯翼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炜
3、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912 号 JT17193 室
4、注册资本:80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22年9月23日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
片设计及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7、股东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傲科技持股95.625%,上海升傲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125%,上海集成电路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1.250%。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增加募投项目“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更好发展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芯翼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的实施主体。除上述变更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本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增加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芯翼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增加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芯翼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的实施主体。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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