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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苏彤、赵锡军、赵一方在2023年度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苏彤、赵锡军、赵一方提交的相关自查文件,前述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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