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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包钢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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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包钢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王员外 发表于 2021-4-30 00:00:00 浏览:  3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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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 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意见
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协商,确定了公司 2020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组正式进场开始审计工作后,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保持持续沟通,督促其在计划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此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对主要财务指标、公司业务概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公司重要事项、财务报告等年报编制内容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了年报,认为: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对关于 2020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021 年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
行合理预测,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 202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三、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和良好的信誉,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内容。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年 4月 28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魏喆妍邢立广
董 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年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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